宣编〔2017〕18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经2017年5月26日市编委会议研究、市委常委会会议同意,现就调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改为在市财政局挂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全部划由市财政局(国资委)承担,原市直改制和破产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后续服务管理职责仍由市经信委承担。
二、划转市经信委2名行政编制到市财政局(国资委)。撤销市经信委国有资产管理一科,核减市经信委总会计师职数1名,将国有资产管理二科(离退休工作科)更名为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三、增设市财政局(国资委)总经济师职数1名(副县级)。增设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为市财政局(国资委)正科级内设科室,核定行政编制2名(划转)、科长职数1名;市财政局预算科(政府性债务管理办公室)增设政府性债务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增设税政法规科副科长职数1名(正科级)。
四、市财政局(国资委)要进一步整合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加强人员力量。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划转后相关人员可按照“人随事走”原则按程序办理划转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