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64Y/202211-00044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开展全市食盐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文号: | 无 | 关键字: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11-07 | 访问量: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经信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全省食盐 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决定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12月15日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对象
(一)经营食盐的定点批发企业;
(二)经营食盐的零售网点,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及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学校、食品作坊等场所,突出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整治。
二、 专项检查内容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重点检查的内容:跨区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批发证书等相关资质材料;企业 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销售记录情况;仓储库存情况;相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二)食盐零售网点重点检查的内容:是否从食盐定点批发企 业购进食盐;购进食盐的票据;购销台账;是否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 专项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暗访督查、执法查处等方式进行,总体分为动员部署、集中检查、规范总结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10日- 11月20日)
1.开展工作部署。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和食盐行业主管 部门要根据市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工作部署。
2.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法》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3.开展调查摸底。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和食盐行业主管 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力量对本专项检查涉及的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及重点企业进行集中排查。
(二)集中检查阶段(11月21日- 12月11 日)
1.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食盐行业主管部门要 结合日常监督检查、 “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等开展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检查工作,对在当地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要全覆盖专项检查,对资质不全、来源不明的食盐进行重点排查。各 级监督检查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指导督促被检查单位加强整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违法违规线索查处。根据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情况,梳 理重点案件线索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对部分盐品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等。
(三)工作总结阶段(12月12日- 12月15日)
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和食盐行业主管部门要注重对本地 开展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持续 加强当地食盐市场监管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 总结(电子版)报送各自市局。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徐礼忠,电话:3031562;市经信局联系人:徐斌,电话:2915032。
四、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食盐是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 需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公平食盐市场供应秩序,保 障食盐质量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本次专项检查行动,是贯彻 落实国家《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盐专营办法》重 要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食盐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监管职责。
(二)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与食盐行业主 管部门要加强联系,共同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市市场监管局与市经信局将适时对一些县(市)的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反映食盐 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成果,集中曝光典型案例,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推进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