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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释义系列宣讲【专题十七】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7 13:35 信息来源:安徽人防微信公众号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第十七条  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修建人防工程的规定。



        01第一款规定
        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修建人防工程。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是空袭的重点,为了有效保护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止受到空袭,遭到破坏,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等,修建各种类型的人防工程。
        02 第二款规定
         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人防指挥工程,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战时组织人民防空行动的重要设施。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是解决城市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人员掩蔽疏散的公共防护设施。根据这些工程的性质,本款规定,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人防指挥工程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建设经费由中央预算安排、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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