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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修建人防工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