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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释义系列宣讲【专题二十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7 11:03 信息来源:安徽人防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第二十一条  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规划管控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设防城市防空地下室平均造价(不含土地成本)核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条件、标准和减免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不得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易地建设的规定。





        01 第一款规定

          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规划管控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或者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就近易地修建。新建民用建筑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通过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方式履行人民防空义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取的易地建设费结存情况,制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规划及年度滚动计划,统一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02 第二款规定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核定。依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本款规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03 

        第三款规定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条件、标准和减免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不得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条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3)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4)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含)的;(5)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小于500(含)平方米的;(6)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7)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防空地下室达到国家或省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8)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缴标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
         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有:(1)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及老旧小区整治建设项目,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安工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建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学楼(包含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公共教学用房、教师办公场所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4)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5)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需要说明的是,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只能由国家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违规出台减免政策,不收或少收。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数额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核定,税务部门征缴,财政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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