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规划管控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设防城市防空地下室平均造价(不含土地成本)核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条件、标准和减免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不得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易地建设的规定。
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规划管控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或者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就近易地修建。新建民用建筑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通过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方式履行人民防空义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取的易地建设费结存情况,制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规划及年度滚动计划,统一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核定。依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本款规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