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 浏览量 | 2001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
标题 | 咨询定埠港公司出具的回复函内容是否有误? | ||||||
信件内容 | 咨询:关于咨询的“能否责令定埠港公司全部收回其对外开具的虚假资料”一事,2023年1月11日收到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回复内容如下:“经我公司查询,定埠港公司从未出具过咨询函中涉及的相关材料。关于证明材料是定埠港公司参照专家的相关意见出具,非故意出具”。落款为郎溪乡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对此,特来咨询:安徽省定埠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定埠港公司)向“南昌水投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定埠港公司参照专家的相关意见出具,非故意出具。现特咨询定埠港公司是参照的什么单位的什么专家?专家的意见是什么?有无权威性?一般而言,专家出具意见也是建立在有相应的证明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意见,定埠港公司向专家有无刻意隐瞒事实?有没有提供所涉起重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桥(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定埠港公司对自己所使用的价值数千万元的核心装卸设备,品种难道不清楚吗,定埠港公司有专人管理设备管理安全,定埠港公司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同时也兼任定埠港公司董事一职的同志,也就是所涉设备采购招标时候的招标方联系人,应该很清楚的知道,所涉设备从采购阶段、生产交货阶段、检验验收阶段均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而不是“岸边集装箱起重机”。无论是生产厂家“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投标分项报价表还是设备的随机纸质资料,又或是行政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桥(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其“设备品种”均为“轨道式……”而不是“岸边……”。定埠港公司违规向“南昌水投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枉顾事实的证明资料曝光后,竟然又抛出“参照专家的相关意见出具”一词,难以令人信服。定埠港公司手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桥(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如此权威型资料,资料上面均写明所涉设备品种为“轨道式……”而不是“岸边……”,定埠港公司却选择视而不见,反而去参考不知是何出处的所谓“专家的相关意见”,违规向“南昌水投公司”出具不符事实的虚假回复函。枉顾事实,对行政监管部门出具的有公信力的权威资料视而不见,一心只想着为出具虚假回复函找借口,逃避责任,这还不是“故意出具”?故而,特咨询定埠港公司,向“南昌水投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出具的“关于协助核实设备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回复函”是否部分有误? | ||||||
来信时间 | 2023-01-12 09:15:48 |
回复时间 | 2023-01-12 10:14:58 | ||||||
---|---|---|---|---|---|---|---|
回复部门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3-01-12 10:14:58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3-01-13 14:45:52 | ||||||
---|---|---|---|---|---|---|---|
回复部门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 设备安装完成以来,两台集装箱起重机以其特有的设计形式,一直在码头岸边用于集装箱装卸作业,使用状态良好。2022年11月24日,南昌港东新港区姚湾作业区综合码头项目部召开技术论证会,认定具备门架结构型式,具有大车、小车、起升运行机构,并安装在码头岸边进行集装箱装卸船作业的门式起重机均可称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11月28日,南昌港东新港区姚湾作业区综合码头项目部及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根据24日会议结论,请求协助出具证明材料,定埠港公司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出具了证明材料。 郎溪乡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