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54D/202205-00011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他们买球用的365叫什么_365体育怎么打不开了_365bet送彩金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名称: | 安徽省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 | 文号: | 无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2-05-27 | ||
生成日期: | 2022-05-27 |
序号 |
政策文件 |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
1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发改贸服〔2022〕202号) |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落实国家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2.延续执行科技、就业创业、医疗、教育等11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延期缴纳相应税款。(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鼓励各地结合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支持各地进一步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在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依规进一步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4.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一年,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单位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继续实施“免报直发”模式,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5.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022年3个月(2月、3月、4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对2022年省属企业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免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利润处理。(省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6.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落实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7.2022年推动银行机构运用省、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和“信易贷”平台纳税、用水、用电等涉企信息,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不低于1000亿元,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户比重。持续开展“税融通”贷款业务,力争2022年“税融通”业务累计投放400亿元以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8.鼓励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存货质押等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民航等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配合)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配合) 10.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商务厅配合) 11.2022年,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对个体工商户的送检样品,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在2022年内给予检验检测费用10%—50%优惠。(省财政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12.强化用电用气服务保障,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2022年底前,低压小微企业接入容量提高至160KW,实现用电报装“三零”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能源局配合) 13.支持各地设立中小企业纾困资金,重点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劳动密集、社会效益突出的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加快服务业中小企业培育,对首次达限纳统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各地可比照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14.制定实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1.落实国家政策要求,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省税务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合肥铁路办事处、省财政厅配合) 2.落实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政策。继续实施新增或更新使用新能源车辆的巡游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车一次性运营补助政策。帮助城市公交企业积极申报相关补贴,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配合) 3.2022年继续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继续执行河道船闸船舶过闸费下调10%政策。(省税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4.制定出台全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做好全国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试点申报,支持公路、水运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国家高速、重点航道、综合客运枢纽等项目建设,及时申报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税务局、省财政厅配合) 5.制定出台全省“十四五”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利用中央油价补贴资金或统筹安排地方自有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支持各地研究制订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市区通行政策。(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6.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梳理企业清单对接金融机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1.落实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政策。(省税务局牵头,民航安徽监管局、省财政厅配合) 2.压实地方属地责任,落实机场主体责任,健全机场疫情防控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市人民政府牵头,民航安徽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3.落实好中央财政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补贴政策。指导协助机场做好民航发展基金申报工作,统筹安排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客货运航线航班运营。省市财政资金加大对在建机场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航机场集团,有关市人民政府配合) 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协助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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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免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工作的通知》(皖财资〔2022〕214号) |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022年3个月(2月、3月、4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按照《民法典》《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
3 |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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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皖市监发〔2022〕13号) |
1.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负担。推动落实对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用房租金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的送检样品,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在2022年内给予检验检测费用10%—50%优惠。 2.积极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继续联合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贷动小生意 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活动,推动更多资金以更低门槛、更快速度、更低成本的方式注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推动降费减负落到实处。建立完善涉企收费监管机制,健全规范收费公示制度,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力度。聚焦水电气公用事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电子政务平台、商业银行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打通降费减负“最后一公里”。 4.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推动落实个体工商户稳岗留工等扶持政策。探索构建面向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用工、融资等综合服务体系,加强扶持政策精准化推送。充分发挥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等组织在服务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桥梁纽带和辅助支持作用,开展个体工商户数字化经营培训。 5.促进知识产权助力企业发展。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推动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强化地理标志和商标品牌运用,加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开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行动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 6.助力线上经济健康发展。实施互联网平台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对重点互联网平台、电商企业的专业化“体检式”“啄木鸟”式合规指导和培训服务,引导电商平台合理降低入驻商户营销费用,主动提供免费工具,帮助平台内经营者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7.推进平台经济监管改革。对平台经济实施协同化数字化常态化监管改革,建设“安徽网监在线”系统,加强网络交易违法风险监测预警,高效优质服务平台经济业态模式持续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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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调10%政策。 2.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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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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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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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5.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6.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7.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8.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9.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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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预〔2022〕34号) |
1.为支持地方落实好退税减税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地方政策性减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区财政平稳运行。现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指标(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具体包括新出台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和原有政策实施的小微企业制度性留抵退税。年终根据地方实际留抵退税需要进行清算。其他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和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另行下达。 2.该项补助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省市县均可留用,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3.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
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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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1)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2.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4.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1号) |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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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1.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3.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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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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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
1.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厅直各单位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 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3.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4. 2022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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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 |
1.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2.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3.本通知明确的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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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
1. 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 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1)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2)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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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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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 |
1.“十四五”期间各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的30%由各地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同时,各省从当地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给予本省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给予本省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创建工作。 2.2020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延用2015-2019年的补贴政策,其中涨价补贴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由地方统筹部分不低于60%,用于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和农村客运补贴、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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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3 号) |
1.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3.本公告适用范围为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 4.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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