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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医保怎么报销?宣州区实施省优化政策

        发布时间:2023-01-19 09:56:08 来源:中宣在线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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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国家、省相继出台了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近日,宣小布从宣州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从1月12日起,宣州区明确执行安徽省优化调整“乙类乙管”后新冠感染医疗保障政策,加强新冠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和用药管理。政策暂行至2023年3月31日。

          1.患者住院费用全部纳入综合保障

          优化政策执行后,由原新冠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扩大至所有医疗机构,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延续前期费用保障政策,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行综合保障。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

          2.门急诊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水平提高到75%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感染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继续实施专项保障政策,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75%。

          3.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全力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在原600个门诊用药目录基础上临时扩大医保36个药品目录,将部分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全力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4.“互联网+”医疗服务首诊纳入医保支付,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可按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

          5.建立临时协议管理“绿色通道”

          根据需要,可通过签订《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方式,将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同时,宣州区还加强了门急诊专项保障基金监管,引导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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