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对新冠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保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综合保障,救治医院定点范围扩大到所有收治医院。新冠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延续前期费用保障政策,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优化政策执行后,救治医院定点范围由卫健部门确定的新冠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扩大到所有收治医疗机构。
门急诊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水平提高到75%。新冠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感染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继续实施专项保障政策,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75%。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我省基本医保普通门急诊医保政策执行。
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全力保障患者用药需求。除执行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确定的药品外,我省还将36个药品纳入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按参保地医保相关规定支付。
“互联网+”医疗服务首诊纳入医保支付,助力患者在线诊疗。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可按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有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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