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2021年7月,水利部批复同意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水河湖〔2021〕21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二)《通告》发布的必要性(法律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第二款: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给予公告。《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七条: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为加强我省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生态安全,依据《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有关规定,《通告》的主要内容为:
1. 禁采区
禁采区分为禁采河段和禁采水域两类,禁采区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
(1)禁采河段:指上下游断面之间全线禁止开采的河段。其中涉及长江干流安徽段禁采河段6个:安徽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安庆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八里江段长吻鮠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安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安庆段长吻鮠大口鲶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安庆段)。
(2)禁采水域:长江干流禁采水域是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工程设施管理及保护范围或其他禁采区域为参考,在此基础上划定的有限禁采水域,包括堤防、险工(护岸)段,涵闸、泵站、排水(污)口、非饮用水取水口、蓄滞洪区进退洪口门(闸),长江大桥、过江隧道、沿江公路,饮用水取水口,河道(航道)整治建筑物,水文站、水文监测断面,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渡口、码头、锚地、轮渡区,穿江电缆(光缆)、石油天然气管道,湿地公园等10类涉水工程的管理及保护范围。
2. 禁采期
禁采期是指防止采砂对河势、防洪、通航、水环境及水生态等产生较大影响而设置的禁止开采砂石的时段。长江干流安徽段禁采期为每年6月1日至 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期间;其中,芜湖江口可采区的禁采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期间。
3. 其他事宜。《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的,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的,将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告》的有效期。根据规定,本《通告》实质性内容完全来自《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因此,有效期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同期。如有变化另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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