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7117080054/202112-00023 | 组配分类: | 户政服务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他们买球用的365叫什么_365体育怎么打不开了_365bet送彩金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2021版)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
他们买球用的365叫什么_365体育怎么打不开了_365bet送彩金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2021版) | ||||||||||||
编制单位:他们买球用的365叫什么_365体育怎么打不开了_365bet送彩金公安局 | ||||||||||||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编码) | 一级事项(编码) | 二级事项 (编码) | 三级事项 (编码) | 四级事项 (编码) | ||||||||
1 | 户籍管理 | 出生登记 | 一般情形 | 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 ||||||||||||
4、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 ||||||||||||
2 | 随父申报出生登记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婴儿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 ||||||||||||
4、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材料(非婚生育的提供); | ||||||||||||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 ||||||||||||
3 | 父母离婚出生登记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凭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 | 申请—受理—办结 |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
3、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 | ||||||||||||
4 | 高校学生集体户出生登记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婴儿父、母为高校学生集体户材料; | ||||||||||||
3、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 ||||||||||||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 ||||||||||||
6、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 ||||||||||||
5 | 集体户出生登记 | 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除外)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除外),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先将父亲或母亲户口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再办理出生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 ||||||||||||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4、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材料; | ||||||||||||
5、父母双方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 ||||||||||||
6、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 ||||||||||||
7、单位出具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 ||||||||||||
6 | 父母一方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父母一方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先将父亲或母亲户口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再办理出生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 ||||||||||||
3、父(母)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材料; | ||||||||||||
4、父(母)一方为集体户口材料; | ||||||||||||
5、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6、父母双方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 ||||||||||||
7、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 ||||||||||||
8、单位出具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 ||||||||||||
7 | 军人子女出生登记 | 在部队集体户落户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 ||||||||||||
3、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及户口已注销材料; | ||||||||||||
4、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 ||||||||||||
5、部队出具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 ||||||||||||
8 |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
3、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 ||||||||||||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 ||||||||||||
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及户口已注销材料; | ||||||||||||
6、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 ||||||||||||
9 | 母亲为女士官且户口已注销,在部队集体户落户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母亲为女士官且户口已注销,婴儿要求随母入户的,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出生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 ||||||||||||
3、户口已注销材料; | ||||||||||||
4、部队出具的士官身份说明材料及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 ||||||||||||
10 | 华侨国内出生子女出生登记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
3、婴儿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 ||||||||||||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 ||||||||||||
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 ||||||||||||
6、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提供)。 | ||||||||||||
11 | 国外出生登记 | 父母双方系华侨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本人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 ||||||||||||
3、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 ||||||||||||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 ||||||||||||
5、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 ||||||||||||
6、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 ||||||||||||
7、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 ||||||||||||
12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本人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 ||||||||||||
3、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 ||||||||||||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 ||||||||||||
5、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 ||||||||||||
6、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 ||||||||||||
13 | 台湾地区出生登记 | 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大陆居民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大陆居民,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可以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婴儿出生《公证书》(按《两岸公证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 ||||||||||||
3、婴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 ||||||||||||
5、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 ||||||||||||
14 | 父母双方系华侨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父母双方系华侨,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可以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婴儿出生《公证书》(按《两岸公证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 ||||||||||||
3、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 ||||||||||||
5、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 ||||||||||||
6、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提供)。 | ||||||||||||
15 | 收养登记 | 公民个人收养登记 | 拟落户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被收养人十四周岁以上,按照“户籍补录”办理。 | 申请—受理—审核(被收养人14周岁以上)—审批(被收养人14周岁以上)—办结 |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按照“户籍补录”办理的时限为22个工作日) | 免费 | |||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 ||||||||||||
3、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 ||||||||||||
16 | 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 拟落户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公安部门出具的DNA采样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 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 ||||||||||||
3、民政部门接收意见; | ||||||||||||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 ||||||||||||
17 | 定居 、入籍登记 | 华侨回国定居 | 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华侨回国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护照或者旅行证,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华侨回国定居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护照或者旅行证; | ||||||||||||
3、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 ||||||||||||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 | ||||||||||||
18 | 港、澳、台居民定居内地(大陆) | 香港、澳门居民定居内地 | 定居地公安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本人应当凭相关批准定居材料、证件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批准定居通知书;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 ||||||||||||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 | ||||||||||||
19 | 台湾居民定居大陆 | 定居地公安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获准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居民,本人应当凭相关批准定居材料、证件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批准定居通知书;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台湾居民定居证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
3、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 ||||||||||||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 | ||||||||||||
20 | 入籍登记 | 定居地公安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入籍证明,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 批准入籍证明;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 ||||||||||||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 | ||||||||||||
21 | 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登记 | 户籍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申报人书面申请;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 ||||||||||||
3、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4、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已执行死刑通知书;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 ||||||||||||
22 | 重复户口注销 | 户籍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坚持“去伪存真”的原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户口,应当予以保留;凡违规办理的户口,应当予以注销。重复户口一经注销原则上不再恢复。当重复(虚假)户口注销后,公安机关应当依规出具重复(虚假)户口注销证明,为居民办理其他社会事务提供方便。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办结 | 1、本人或近亲属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本人不配合除外);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
2、违规违法登记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过的提供); | ||||||||||||
3、重复户口户籍证明材料及产生的依据; | ||||||||||||
4、社区(驻村)民警与本人或近亲属谈话笔录(本人不配合除外); | ||||||||||||
5、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报告,详细说明重复户口产生的原因、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及告知情况。 | ||||||||||||
6、告知或公示情况证明材料。本人拒不配合的,社区(驻村)民警出具有关告知情况证明材料,提供重复户口人员核查删除告知单(存根联);对暂时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社区(驻村)民警出具公示情况证明(存根联),由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 | ||||||||||||
23 | 定居港、澳、台注销户口 | 户籍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 申请—受理—办结 | 1、《居民户口簿》;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居民身份证; | ||||||||||||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 ||||||||||||
24 | 定居国(境)外注销户口 | 户籍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 申请—受理—办结 | 1、《居民户口簿》;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居民身份证; | ||||||||||||
3、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 | ||||||||||||
25 | 退出中国国籍注销户口 | 户籍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 申请—受理—办结 | 1、《居民户口簿》;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居民身份证; | ||||||||||||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 | ||||||||||||
26 |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 户籍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施行前已经注销户籍的军人暂按原户籍管理政策执行。 | 申请—受理—办结 | 1、应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应征入伍通知书或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 | ||||||||||||
3、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注销户口的,还需附派出所将办理情况通知本人或亲属的说明。 | ||||||||||||
27 | 不同《出生医学证明》注销户口 | 户籍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户关系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安机关依据签发单位出具的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等相关材料注销户口。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 1、申请人书面申请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
2、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过的提供); | ||||||||||||
3、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 | ||||||||||||
28 | 恢复登记 | 复籍恢复户口 | 拟定居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复籍证明,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在规定时限内,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批准复籍证明;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 ||||||||||||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 | ||||||||||||
29 | 因私短期出国(境)恢复户口 | 原户籍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境)外定居外,不注销户口。2003年8月8日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回国(入境)使用的中国护照等合法有效旅行证件、出国前户口注销证明,向出国(境)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 申请—受理—办结 | 1、回国(入境)使用的中国护照等合法有效旅行证件;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出国前的户口注销证明(内部核查); | ||||||||||||
3、拟入户《居民户口簿》(入家庭户的提供)。 | ||||||||||||
30 | 撤销死亡(失踪)判决恢复户口 | 原户籍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或失踪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拟入户《居民户口簿》(入家庭户的提供); | ||||||||||||
3、原相关户籍资料(内部核查)。 | ||||||||||||
31 | 因参军入伍注销户口恢复 | 退出现役 | 户籍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因参军入伍已注销户口的,在退出现役后,应当持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依据情况在原户口注销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跨军地改革集体转制单位退役军人落户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申请—受理—办结 | 1、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 ||||||||||||
3、拟入户《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入家庭户的提供); | ||||||||||||
4、单位接收证明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挂靠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 ||||||||||||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 | ||||||||||||
32 | 退兵处理、开除军籍、除名 | 原户籍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因参军入伍已注销户口的,被部队做退兵处理、开除军籍、除名的,应当持部队退兵处理、开除军籍、除名的相关文件,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原《居民户口簿》; | ||||||||||||
3、部队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相关文件。 | ||||||||||||
33 | 迁移登记 | 迁出省外 | 迁出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准予迁入证明》。 | ||||||||||||
34 | 直系亲属投靠迁入(国有土地) | 夫妻、子女、父母间直系亲属投靠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府〔2015〕94号) | 在我市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具有居民家庭户口(散居户、空挂户或集体户除外)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可申请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 申请—受理—办结 |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 ||||||||||||
35 | 父母均为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父母均为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外)祖父母。 | 申请—受理—办结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及户口均已注销材料(可以网上核查到的除外); | ||||||||||||
3、(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 ||||||||||||
4、父母《结婚证》; | ||||||||||||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6、《不动产权属证书》。 | ||||||||||||
36 | 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国有土地) | 取得房屋所有权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府〔2015〕94号) | 公民以购买、继承、租赁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 申请—受理—办结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不动产权属证书》; | ||||||||||||
3、其他产权共有人现场签署放弃户口迁移的书面报告(产权共有人为非直系亲属的提供); | ||||||||||||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 ||||||||||||
37 | 租赁公有房屋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府〔2015〕94号) | 公民以购买、继承、租赁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 申请—受理—办结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 ||||||||||||
3、房管部门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赁证明。 | ||||||||||||
38 | 租赁非公有房屋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府〔2015〕94号) | 公民以购买、继承、租赁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 申请—受理—办结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 ||||||||||||
3、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 ||||||||||||
39 |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未成年人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未成年人购房迁移入户,需由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 申请—受理—办结 | 1、《不动产权属证书》;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父母或监护人申请书; | ||||||||||||
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4、父母或监护人与产权人关系材料。 | ||||||||||||
40 | 产权人不办理户口迁移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申请—受理—办结 | 1、《不动产权属证书》;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不动产权属证书》产权人暂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可经产权人同意,其夫妻另一方、父母、成年子女可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其他直系亲属办理户口迁移。 | 2、产权人同意其直系亲属落户的声明报告; | |||||||||||
3、产权人和申请人的直系关系证明; | ||||||||||||
4、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41 | 合法稳定就业迁入(国有土地) | 工作调动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府〔2015〕94号) | 因工作调动、录(聘)用、务工经商或从事公益性事业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 申请—受理—办结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工作调动的相关文件或批复。 | ||||||||||||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 ||||||||||||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42 | 录(聘)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府〔2015〕94号) | 因工作调动、录(聘)用、务工经商或从事公益性事业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 申请—受理—办结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市(县)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 ||||||||||||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 ||||||||||||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43 | 务工经商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府〔2015〕94号) | 因工作调动、录(聘)用、务工经商或从事公益性事业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 申请—受理—办结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 ||||||||||||
3、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 | ||||||||||||
4、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或纳税证明; | ||||||||||||
5、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44 | 从事公益性事业等合法稳定就业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府〔2015〕94号) | 因工作调动、录(聘)用、务工经商或从事公益性事业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 申请—受理—办结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 ||||||||||||
3、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兴建公益事业证明; | ||||||||||||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45 | 人才引进迁入(国有土地) |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 申请—受理—办结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表彰证书或文件; | ||||||||||||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 ||||||||||||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46 | 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其他紧缺人才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府〔2015〕94号) | 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 申请—受理—办结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职业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含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等; | ||||||||||||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 ||||||||||||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47 | 集体土地户口迁移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府〔2015〕94号) | 在我市乡村拥有集体土地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具有居民家庭户口(散居户、空挂户或集体户除外)的人员,准予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及同户成年子女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 申请—受理—办结 |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
3、被投靠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证明材料; | ||||||||||||
4、被投靠人与投靠人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5、村(居)委会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 | ||||||||||||
48 |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学校出具的接收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 申请—受理—办结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录取通知书; | ||||||||||||
3、学校出具的接收证明(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提供)。 | ||||||||||||
49 |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迁移材料。 | 申请—受理—办结 | 1、 落户新生的《居民户口簿》(省内);《户口迁移证》(省外);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居民身份证; | ||||||||||||
3、录取通知书; | ||||||||||||
4、就读院校出具在读证明及同意入户证明(跨年度的提供); | ||||||||||||
5、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的提供)。 | ||||||||||||
50 |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 | 户口系院校学生集体户 | 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应当将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 | 申请—受理—办结 | 1、 学校提供的毕业生花名册、户口专管员身份证件(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的提供);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办理的提供); | ||||||||||||
3、毕业证; | ||||||||||||
4、就业报到证和单位接收证明(迁往就业地的提供); | ||||||||||||
5、毕业超过两年的,还需迁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 ||||||||||||
51 | 户口在原籍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 | 申请—受理—办结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毕业证; | ||||||||||||
3、就业报到证和单位接收证明; | ||||||||||||
4、毕业超过两年的,需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户口准迁证。 | ||||||||||||
52 |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 | 迁入入学前户口迁出地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未从学生集体户迁出的,毕业后两年之内可按照“来去自愿”原则,在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现工作地(城镇)、实际居住地(城镇)自由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或登记公共集体户。 | 申请—受理—办结 | 1、原户口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申请人《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的提供) | ||||||||||||
3、毕业证; | ||||||||||||
4、可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 ||||||||||||
53 | 迁入现工作地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未从学生集体户迁出的,毕业后两年之内可按照“来去自愿”原则,在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现工作地(城镇)、实际居住地(城镇)自由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或登记公共集体户。 | 申请—受理—办结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的提供);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居民身份证; | ||||||||||||
3、毕业证; | ||||||||||||
4、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 | ||||||||||||
5、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 ||||||||||||
54 | 迁入现实际居住地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未从学生集体户迁出的,毕业后两年之内可按照“来去自愿”原则,在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现工作地(城镇)、实际居住地(城镇)自由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或登记公共集体户。 | 申请—受理—办结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的提供);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居民身份证; | ||||||||||||
3、毕业证; | ||||||||||||
4、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 | ||||||||||||
5、现实际居住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 | ||||||||||||
55 | 迁入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未从学生集体户迁出的,毕业后两年之内可按照“来去自愿”原则,在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现工作地(城镇)、实际居住地(城镇)自由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或登记公共集体户。 | 申请—受理—办结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的提供);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居民身份证; | ||||||||||||
3、毕业证; | ||||||||||||
4、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落户介绍信。 | ||||||||||||
56 | 退学和被开除学籍户口迁移 | 户口迁出 | 学校所在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 申请—受理—办结 |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办理的提供);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学校或教育部门作出的退学或转学、开除的处理决定或肄业证。 | ||||||||||||
57 | 迁入原迁出地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 申请—受理—办结 | 1、学校或教育部门作出的退学或转学、开除的处理决定;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的提供); | ||||||||||||
3、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4、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 | ||||||||||||
5、现实际居住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 | ||||||||||||
58 | 离婚户口迁移 | 申请迁出而不具备迁出条件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夫妻双方在同一户上,离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可凭离婚手续及房屋权属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离婚一方申请迁出而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挂靠在公共集体户。 | 申请—受理—办结 | 1、申请人申请;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3、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 ||||||||||||
4、不具备迁出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 | ||||||||||||
59 | 应当迁出而不迁移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离婚一方户口应当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房屋权属证明,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可以经告知后将其户口挂靠公共集体户。 | 申请—受理—办结 | 1、申请人申请;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3、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 ||||||||||||
4、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 ||||||||||||
5、派出所调解书及告知情况说明。 | ||||||||||||
60 |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告知后,按照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随有抚养权的一方迁移。 | 申请—受理—办结 | 1、申请人申请;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3、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 ||||||||||||
4、离婚双方现场签署的关于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的协议书(协商一致的出具); | ||||||||||||
5、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 ||||||||||||
6、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村(居)委会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迁往集体土地区域提供)。 | ||||||||||||
61 | 非婚生子女户口迁移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非婚生子女随母入户,《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或《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信息、随母入户后其父母仍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迁移至父亲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申请—受理—办结 | 1、父、母协商一致的申请;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3、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
4、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村(居)委会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迁往集体土地区域提供)。 | ||||||||||||
62 | 家属随军户口迁移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经军队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家属,可以在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 | 申请—受理—办结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军队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批复; | ||||||||||||
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 ||||||||||||
4、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 ||||||||||||
63 | 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户口迁移 | 告知后拒不迁出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 申请—受理—办结 | 1、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书面申请;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赁证明; | ||||||||||||
3、派出所户口迁移告知书。 | ||||||||||||
64 | 不具备迁出条件 | 拟迁入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 申请—受理—办结 | 1、申请人申请;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3、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
65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 姓名变更更正、增加曾用名 | 一般情形 | 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 | 户籍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办结 | 1、变更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姓名的理由;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一)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 | 3、相关依据、证明材料(如:学校、单位证明及个人承诺或公证书等); | |||||||||||
(二)拟变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 4、社区(驻村)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经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 |||||||||||
(三)正在服刑或者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
(四)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 ||||||||||||
66 |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 | 户籍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在校学生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公通〔2007〕27号) |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办结 | 1、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说明姓名变更的原因(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同意签字);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 2、父母结婚证; | |||||||||||
(一)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 | 3、《出生医学证明》; | |||||||||||
(二)拟变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三)正在服刑或者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5、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 |||||||||||
(四)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 ||||||||||||
67 |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 一般情形 | 户籍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办结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 2、《出生医学证明》; | |||||||||||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 |||||||||||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 4、再婚父母的结婚证; | |||||||||||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 5、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八周岁以上还需经本人签字同意);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 6、系在校学生的还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 |||||||||||
(一)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 | ||||||||||||
(二)拟变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 ||||||||||||
(三)正在服刑或者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
(四)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 ||||||||||||
68 |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 户籍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办结 | 1、本人申请书;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 3、《出生医学证明》; | |||||||||||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 4、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 |||||||||||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 5、再婚父母的结婚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 6、体现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 |||||||||||
(一)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 | ||||||||||||
(二)拟变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 ||||||||||||
(三)正在服刑或者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
(四)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 ||||||||||||
69 | 增加曾用名 | 户籍地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办结 |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增加曾用名的理由;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3、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过该姓名的证明(如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 ||||||||||||
4、正式使用过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毕业证、单位档案等)。 | ||||||||||||
70 | 性别 | 性别变更(实施变性手术后) | 户籍地派出所 |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因实施医学变性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性别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
变更更正 | 3、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 |||||||||||
71 |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 未成年人民族变更 |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变更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一致 | 户籍地派出所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民族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民族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 1、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
2、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 ||||||||||||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4、变更人户口与直接抚养一方父(母)户口不在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 ||||||||||||
72 | 变更民族成份与与继父(母)一致 | 户籍地派出所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民族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民族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 1、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
2、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 ||||||||||||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4、父(母)与继母(继父)的结婚证; | ||||||||||||
5、变更人户口与父(母)和继母(继父)户口不在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 ||||||||||||
73 | 变更民族成份与与养父(母)一致 | 户籍地派出所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民族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民族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 1、变更人养父母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
2、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 ||||||||||||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4、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 ||||||||||||
74 |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登记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一定期限的,应当根据居住地的规定在当地申报居住登记。 | 申请—受理—登记 |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现场办结 | 免费 | |||
2、住所证明。 | ||||||||||||
75 | 居住证申领 | 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或者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放 | 1、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 5个工作日 | 免费 | |||
2、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 ||||||||||||
3、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 ||||||||||||
76 | 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或者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放 | 1、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 5个工作日 | 免费 | ||||
2、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 ||||||||||||
3、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 ||||||||||||
77 | 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或者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放 | 1、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 5个工作日 | 免费 | ||||
2、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 ||||||||||||
3、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 ||||||||||||
78 | 居住证换、补领 | 原申领单位 | 《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原受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放 |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5个工作日 | 免费 | ||||
2、原居住证(换领的提供)。 | ||||||||||||
79 | 居住证签注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放 | 按签注原因,比照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申领条件之一提交材料。 | 5个工作日 | 免费 | ||||
80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宣州区济川派出所、宣州区 西林派出所、宣州区鳌峰派出所、宣州区澄江派出所、宣州区西林派出所泾县泾川派出所、郎溪县建平中心派出所、郎溪县十字中心派出所、广德市桃州派出所、广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旌德县旌阳派出所、旌德县蔡家桥派出所、旌德县庙首派出所、宁国市西津派出所、绩溪县华阳派出所、经开区飞彩派出所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关于抓紧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制发应用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公治明发〔2018〕286号)、《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安徽省公安机关申领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公通〔2018〕60号)、《全市公安机关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实施细则》(淮公通〔2018〕479号) | 1.在淮居住半年以上; | 申请—核验—受理—签发制证—领取 | (一)申请人本人有效的出入境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
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 (二)申请人居住地的住址、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之一。 | |||||||||||
3.持有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 | 1.居住地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 |||||||||||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 2.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 |||||||||||
3.就读证明: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它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
81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 宣州区济川派出所、宣州区 西林派出所、宣州区鳌峰派出所、宣州区澄江派出所、宣州区西林派出所泾县泾川派出所、郎溪县建平中心派出所、郎溪县十字中心派出所、广德市桃州派出所、广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旌德县旌阳派出所、旌德县蔡家桥派出所、旌德县庙首派出所、宁国市西津派出所、绩溪县华阳派出所、经开区飞彩派出所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关于抓紧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制发应用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公治明发〔2018〕286号)、《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安徽省公安机关申领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公通〔2018〕60号)、《全市公安机关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实施细则》(淮公通〔2018〕479号) | (一)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换领新证的; | 申请—核验—受理—签发制证—领取 | (一)申请人本人有效的出入境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
(二)居住证丢失的,申请补领的。 | (二)申请人居住地的住址、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之一。 | |||||||||||
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1.居住地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 |||||||||||
2.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 ||||||||||||
3.就读证明: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它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
82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 已满十六周岁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制证—发放 |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 15个工作日 | 免费 | ||
2、带有本人照片的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 | ||||||||||||
83 | 未满十六周岁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代为申请领取。 | 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制证—发放 |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 15个工作日 | 免费 | ||||
2、监护关系证明(有《出生医学证明》等、《居民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监护关系的可以不提供); | ||||||||||||
3、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 ||||||||||||
84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 有效期满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 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制证—发放 | 有效期满的居民身份证。 | 15个工作日 | 20元/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皖公通[2005]127号) | |||
85 | 登记项目错误换领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 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制证—发放 | 登记项目错误的居民身份证。 | 15个工作日 | 20元/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皖公通[2005]127号) | ||||
86 | 损坏换领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 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制证—发放 | 损坏的居民身份证。 | 15个工作日 | 40元/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皖公通[2005]127号) | ||||
87 | 丢失补领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 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制证—发放 |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 15个工作日 | 40元/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皖公通[2005]127号) | ||||
2、已办理指纹证的且现场核验通过的,无需材料。 | ||||||||||||
88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 申请—受理—制证—发放 |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 3日 | 10元/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皖公通[2005]127号) | ||||
89 |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4号)、《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淮南市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方案》(淮公通〔2015〕539号)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我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安派出所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 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制证—发放 | 1、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 | 15个工作日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有效期满20元/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皖公通[2005]127号) | ||||
2、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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