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及我省实施方案精神,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省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政府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政府部门继续办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转送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政府部门妥善做好职责交接,及时解决办公场所、人员配备、服务保障等问题,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并依法进行监督。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改革政策知晓度,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诉求。
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安徽省司法厅,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电话:0551—65982083、6598208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公布。
特此通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