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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首页 >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有关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 宣应急函〔2023〕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05 11:35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应急局、宣城经开区应急管理中心、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有关企业:

        现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有关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皖应急函〔2022〕5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1.即日起,停止对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现有经营柴油(闭杯闪点>60℃)企业,应依法取得布点规划和商务部门相应许可;其储存设施未取得相应安全许可的,应依法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未经正规设计的,应先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企业符合安全条件和相关规定后,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储存柴油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4.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规定,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只经营柴油且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成品油企业依法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不对外经营),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

        请各县市区应急局、宣城经开区应急管理中心、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立即将本通知传达到有关企业,并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

        2.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有关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皖应急函〔2022〕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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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5日

         

        抄送: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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