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版)》,要求各地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相关执法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组织编制了《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一、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1〕62号)
(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版)〉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71号)
二、编制范围
在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版)》总体框架和编制规则基础上,重点梳理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有关文化、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必要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编制过程
2021年7月底,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部署了我省《指导目录》编制工作,明确省文化和旅游厅为牵头部门,梳理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场领域的执法事项;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等部门梳理提供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等市场领域的相关内容。8月底,省文化和旅游厅汇总各部门提交的内容并形成征求意见稿。9月,分别征求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厅机关各处室意见,对初稿进行必要修改。10月,再次征求省委宣传部和省广播电视局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11月初至12月初,向社会发文公告,征求意见建议。2022年1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会,根据专家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2022年2月,提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2022年3月,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3月底,组织召开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制会商会,通报有关情况。4月上旬,厅党组会研究通过。4月下旬,行文提请省政府同意印发。5月16日,省政府同意以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名义印发《指导目录》,注明“经省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四、编制内容
在文化和旅游部明确的156项执法事项的基础上,依据《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梳理规范我省文化、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和实施主体,增加12项行政执法事项,分别是第53项、第103项、第104项、第157项、第158项、第159项、第160项、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第164项、第165项;对12项行政执法事项的内容进行细化,分别是第4项、第5项、第6项、第29项、第38项、第81项、第86项、第90项、第93项、第94项、第95项、第166项,形成了《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合计168项。
(政策咨询: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执法监督处,联系人:姚静松,联系电话:0551-6299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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